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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研究所郝联峰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中国家股占31.52%,加上占总股本33.89%的法人股和其他非流通股,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有65.41%不能流通。这对股市流通性、股东权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的消极影响都是很大的。因此,国有股减持成了各界的共识。

  指数基金法的优点

  国有股减持可供选择的方式有多种,但指数基金法解决国有股减持问题操作简单,对现有二级市场的影响较小,有利于二级市场的平稳运行。此外,指数基金法还具有其他国有股减持方法不可比拟的优点:(1)可以彻底地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可以让所有的国有股都上市流通。(2)绕开了国有股转让中的定价问题。国有股直接上市流通,将由股票市场供求决定国有股的转让价格,减少了协商定价、拍卖定价、模型定价、收益现值法定价、重置成本法定价、现行市价法定价、清算价格法定价等的随意性。(3)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其他非流通股(如法人股)可以参照国有股减持的指数基金法转化为可流通股。(4)可以让国家分享中国经济与证券市场高成长性的好处,而国家具有再分配功能,因此有利于抑制两极分化。(5)国有股减持大大增加了股市的成交量,也就增加了政府的印花税,有利于缓解国家的财政困难。政府可以利用这部分增量收入解决国有银行与企业的不良资产(或负债)问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6)指数基金法有利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7)指数基金法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新基金仅30家,基金持股市值570亿元,仅占股票流通市值的5%。而在成熟证券市场,如美国,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末持有的股票市值达33951亿美元,占股票市值的17.99%。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有2000多只证券投资基金,而挂牌交易的股票也才2000多只。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指数基金法为此提供了契机。

  指数基金法的操作要点

  指数基金法的具体操作要点是:(1)新股发行中不再设立国家股、法人股,所有公开发行的股票都是社会公众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2)设立指数基金的启动资金由财政提供(大致几十亿元,待国有股转让取得收入后归还),以后设立指数基金的资金,部分由国有股上市转让收入提供,但也要吸引国家以外的投资者加入。(3)初期设立的指数基金是封闭式基金,待条件成熟后也可以设立开放式指数基金。(4)以国有股转让收入设立的指数基金应该有很多家(当然设立的时间可以不一样),让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投资基金之间展开竞争,这既有利于指数基金管理人的勤勉努力,也方便人们对指数基金进行评价。(5)指数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A股,对某种股票的投资额占指数基金投资总额的比重与该种股票在A股综合指数中所占的权重相同。这样,指数基金投资业绩就与A股指数的涨跌相一致。(6)从长期来看,随着大盘的趋升,指数基金一般都能盈利。指数基金的盈利分配给国家的部分,主要用作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7)以后,国家持有股份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国家持有的股票在股市上转让所得的收入也主要用于设立指数基金,少部分可拨入社会保障基金或设立普通的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