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论与建议 MBO不仅是对传统企业理论的一种突破,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创新。国外大量的实践证明,MBO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挖掘企业的资源潜力,为社会带来更多财富。面临国内经济管理体制与产权形式的急剧变革,MBO是一种可以借鉴的形式与手段。我们应更多地研究国外通过MBO进行经济民营化的成功经验,用于国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产权组织形式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 当然,任何产权变革与企业组织形式都有其适应的条件与环境,MBO也不例外。无论是站在研究的角度还是基于实践者的身份,我们不应对MBO过多的指责与排斥,同时也不能盲目地乐观,认为MBO可以解决国内相关企业面临的所有现实问题,对MBO采取一哄而上的方式。任何制度和工具的应用都是有前提条件的,MBO也不例外。对于国内上市公司而言,MBO比较适合于具有管理效率空间和管理效率弹性,现金流充沛以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低的企业。 如何合理地定价,是MBO面临的一个主要技术障碍。我们认为MBO定价应遵循几条原则。第一,应动态地评价公司价值。净资产只是反映公司当前的资产状况,而不能说明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与可能回报,因此,将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基础是不合适的。第二,应充分考虑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仍以净资产为例,它只是公司资产规模的一个量化,但并不反映资产质量的高低与资产结构状况。而公司在完成MBO后往往伴随着资产的重组行为,那么资产的可变现能力也应作为评估的一个参数。第三,动态来看,公司处于不同成长阶段,其所带来的总回报是不同的。在运用各种估值工具进行估价时,应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及所处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估值工具与模型,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参数的调整。 至于MBO之后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则需要在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两方面进行着手。从公司治理来看,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但在现有的模式下独立董事是否能够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则尚有疑问。特别是在实施MBO的公司中,由于大股东与管理层的身份合二为一,更需要在制度方面改进现有的独立董事提名办法,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地位。就外部监管而言,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对已实施或正在实施MBO的公司建立专门的档案与追踪制度,研究其行为的合理性,并针对各种异常行为制定有效的约束措施。 综上所述,到目前为止,MBO在我国仍处于个别案例的试验与推广初期,仍存在着诸多的技术障碍。在这些技术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MBO的实施势必遇到各种现实与观念的阻碍,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应本着创新的精神探讨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途径与手段,以最终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结构的改革与技术的创新,不断提高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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