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8月26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8月29日,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9月4日,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家证券公司,也被宣布列入托管。于是,对德隆献计献策的各方顿时安静许多,仿佛德隆系的解决方案已然尘埃落定,但果真如此吗?从德隆系旗下公司的数目可以看出,这种托管绝对不是最后的结局,未来有多少德隆系企业列入托管无人能知其详。市场化依法重组德隆应该是德隆系事发后各界的共识,可是,华融托管德隆有法可依吗?
托管协议,依据是什么?
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据此成立的华融公司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经营、处置、回收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也就是说,华融受托管理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这三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尚未剥离的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并无法律上的根据。退一步来说,就算是工商银行有对三公司的债权,华融公司也仅限于收购工商银行的那部分债权,而无权托管三个公司。
对德隆系的非银行金融企业,银监会或者证监会依法有权行使监管权,但除非金融机构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可以依法进行清算中的托管外,并没有依据将德隆系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托管华融。同时,华融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受托管理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
华融是一个企业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亦非司法机关,其签订的托管协议充其量只是一份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对协议当事各方有约束力,对协议外的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华融没有权利要求第三人停止针对德隆的各种诉讼。
华融据托管协议享有了对托管清单中德隆的资产有处置权和经营权,但华融无权以此为依据要求德隆的债权人停止采取措施保护或者实现自己的债权,更无权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
德隆的债权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停止或者放弃或者启动继续采用诉讼、财产保全或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法院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债权人的合法主张,华融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债权人停止这些合法的民事财产保全手段。
华融凭借托管协议不能也无法控制德隆状况的继续恶化,所有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华融托管,能带来什么?
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依《资产托管协议》,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地全权托管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由华融行使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范围以协议各方当事人确认的托管资产清单为准,华融有权决定三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有权以诉讼、转让、租赁、重组、破产等法律法规许可的任何方式,独立管理和处置托管资产。除此之外,华融有权对三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监事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华融对德恒、恒信、中富三家证券公司进行托管经营,托管经营期间,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除客户证券交易结算金外的所有债务支付暂停进行,由托管组负责对三证券公司的所有债务重新登记、确认。
华融托管德隆的企业是一个纯粹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和商事行为,依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托管不会使德隆的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影响。也就是说,托管不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它没有中止任何针对德隆的诉讼行为、民事强制执行行为或财产保全行为的法律效力,托管本身不能使债权人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
既然托管不能给华融带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不能令其他债权人获得平等知情权以及公平受偿权,那么托管又能给债权人带来什么?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其他各种原因而来不及或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实现,权利如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