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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房地产发展到今天,最大的特征就是乱。多如牛毛的开发商、铺天盖地的广告天花乱坠、买卖双方的冲突此起彼伏,再加上媒体、学者们的七嘴八舌,整个行业就如同一场波澜壮阔的大戏既吸引着大众的眼球、刺激着大众的神经,还折磨着大众的感情。从购房前的一个“晕”字到购房后的一个“累”字,购房对大多数购房者而言已经成为了人生中最值得回忆的一次经历。

如此纷乱的局面,只能证明在房地产业光鲜靓丽的外表后面,是整个行业的不成熟。这对于一个已发展多年、规模已经相当庞大的行业而言,也可以算得上是整个行业的耻辱了。既然是这么一种情况,也就难怪大众的情绪总是如此激烈。不过,造成这种恶果的根本原因却并不都在开发商,在以投机行为为主导的运作模式下衍生的行业结构才是房地产行业不成熟的本源。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在一个群体内,当个体的数量过于庞大时,个体的利益与整体的利益就会没有必然的一致甚至会产生冲突,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开发商会如此赤裸裸的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开发商会有对整个行业不负责任的言论。

当前,房地产行业结构性的矛盾不仅使问题超出了行业问题的范畴,而且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行业内一些有潜力、有质地的企业也迫切的需要脱颖而出。在内因与外因的双重压力下,房地产行业的结构调整已经是大势所趋。

一、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是房地产行业结构调整的外因。地产行业现有的行业结构不能承担起行业的社会责任,整个行业的诚信体系远未形成。

任何行业都有其行业的社会责任,房地产行业也不能例外。同时,由于住宅是必需品也是大宗消费品,居住消费会对大众造成相当大的经济压力,因而,住房并不是纯商品,而具备了公共产品的特性。住宅具备公共产品的特征决定了房地产行业不仅要承担社会责任,还必须具备相对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这是地产行业不能回避的事实。“居者有其屋”不是地产行业的义务但是地产行业的责任,任何否认行业责任的言论与行动只能造成全行业失信于民的恶果。

当然,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会天然形成。从经济学的角度,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而言意味着投入并产生成本,也意味着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一般说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有两个来源:

1.1、来源于个体(人)的社会责任感,如果一个社会个体(人)的社会责任感水平普遍较高(这往往是由信用等制度体系促成的),社会对企业内个体(人)行为的约束会导致该企业在企业体系中的责任溢价,也就是说,在这种环境下,企业无论大小,在行业中的地位如何,都会具有普遍较高的社会责任感水准。但是,这种情况目前只存在于一些信用等制度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在我国目前相关制度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个体(人)并不具备普遍较高的社会责任感水准,因而,不能指望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主要来源于个体(人)的社会责任感。

1.2、来源于行业结构带来的内生机制。这种内生机制换一种角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责权体系,即当行业内与行业整体发展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成为“主导”的时候,这些 “主导”企业就会承担起与行业发展有密切关系的行业责任,这种“主导”关系也就是这些承担责任的企业要求的“权利”。管理学讲,责权对等并不仅是外部环境以制度或文化的方式赋予的,更是个体的内在需求,换个角度而言,即便外部没有赋予个体责任与权利的对等,但个体也会自发的采取调整行动使之对等。很显然,当企业的赢利目标与行业的兴衰有“密切关系”的时候,当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支持甚至保障企业的持续赢利目标时,企业就有了承担行业的社会责任的意愿。这种 “密切关系”的直接表现就是市场份额,也可以认为是以在行业内的地位或话语权为表现的“企业权利”。因而,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就会有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的要求。

一个行业能否承担起行业责任是这个行业是否成熟的表现,消费者固然有其利益驱动的非理性因素,但并不能以此就否认消费者理性思维的一面,如果一个行业出现 “千夫所指”的局面,必然是这个行业的运作存在非常严重的共性的问题,以前的通讯行业是这样,现在的房地产行业也是这样。事实上,正是由于我国当前的房地产市场集中化程度非常低,是一个不成熟的以投机为主要运作手法的行业,地产企业才不会也不可能去承担起行业的社会责任。

房地产行业的问题还需要房地产行业自身的产业升级来解决,从行业结构加以调整,通过结构升级,让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与企业的赢利目标一致起来,才能够让房地产企业承担行业的社会责任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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