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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的澳大利亚首都区(独立政府)法的授权,堪培拉的地方议会也可以制定法律。

  除直接置于联邦管理的地区外,关于地方政府事务及城市规划问题均由州立法。严格地讲,澳大利亚各州都有自己的规划立法和规划行政体系,但是它们的主要的特征是有相似性的。

  以维多利亚州为例,主要的规划立法有:规划和环境法(Planning and Environment Act 1987)、规划复议委员会法(The Planning Appeals Board Act 1980)、历史建筑法(Historic Buildings Act 1973)、开发区法(Development Areas Act 1973)等。每部法律一般都有配套的实施性的法规,如:规划程序条例、规划许可和复议条例、规划复议委员会条例等。与规划法相配套的最主要法律是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 1989)。

  除了规划法以外,各州还有大量与规划法相关的立法,以维多利亚州为例,如:建筑控制法、考古及土著文化保护法、社区福利设施法、官地法、土地排水法、环境影响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采掘工业法等。

  经批准生效的法定规划也具有法律效力。州以下地主政府一般没有立法权,地方政府经许可制定地方辖区的法定规划需经州政府批准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

  在联邦首都地区,规划的立法权由联邦国会行使。1957年的联邦法案——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法赋予了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规划、开发、建设堪培拉市”的权力和责任。

  1988年,根据联邦法案,堪培拉成立了享有自治权的地方政府,堪培拉地方议会也首次被赋予了规划的立法权。

  同时,联邦国会还制定了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法(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Planning and Land Management)Act 1988)。这是目前堪培拉最重要的规划立法,它规定了在堪培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外交、国际、外贸和移民事务,州政府与州以下的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事务。州设有议会,制定各州的法律。直接置于联邦管辖的联邦首都地区堪培拉,也设有议会,根据1拉成立独立的地方政府、原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机构撤消后的新条件下的规划体制,包括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自规划权限、规划机制、规划编制、土地管理等制度。

  除了联邦国会立法及堪培拉市的地方议会授权立法以外,经批准的法定规划、规划政策也是规划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原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及规划政策也具有法律效力,对它们的修改需经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