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委托理财业务已成为证券市场的"地雷",证券市场行情持续走低导致委托理财的"地雷"连续引爆。许多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中都闪现上市公司、券商、信托公司的身影。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纠缠于委托理财纠纷,最终受害的是证券市场的信誉和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其较为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构下,为何屡屡遭遇委托理财地雷。有道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减少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需要从事先防范抓起。 一、委托理财风险产生的根源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过程中主要暴露两大问题,即决策程序的不完善和信息披露的不规范。 (一)决策程序不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安排,上市公司对所募集资金的使用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委托理财决策权尚未被合理分配,决策的风险和责任缺乏承担机制。董事会甚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自行决定将数额巨大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无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授权,而监督并制约董事会投资权限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沦为"花瓶"摆设,普遍未发挥应有作用。对于决策违规或决策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员,我国法律尚未建立健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这实际上造成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须对委托理财过程中违反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投资决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 虽然上市公司有义务根据《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然而大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或避而不谈,或长话短说,或语焉不详,造成中小股东信息的不对称。上市公司规避委托理财的伎俩主要有: (1)根据现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信息披露范围等内容,采用将巨额资金分拆投资的方式进行委托理财,由此不但可以规避接受股东大会审核的程序,有的还可以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达到进行暗箱操作的目的。 (2)采用一些比较迂回的方法委托理财,例如将资金转移给关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以规避信息披露。由于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小股东往往不明就里,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投资收益受到侵害。 另外,在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中,通常仅涉及金额、期限、总体收益率,以及受托方的有关情况,小股东很难了解具体的投资对象以及盈亏情况,客观上造成了股东在对管理层的委托理财行为进行监督时缺少足够的信息资源,委托理财的风险直到亏损造成后才全面爆发。 二、从制度建设和完善层面上防范和控制委托理财风险 事先防范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从上市公司角度,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发挥独立董事应有作用,使上市公司内部决策形成"良性循环";从法律环境角度,应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董事、高管民事责任制度,使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置于法律监管的全过程。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合理分配决策权限 为控制决策风险同时维持一定的决策效率,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经济实力强弱和资本规模大小设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高管(如需要)各自委托理财投资决策的权限。为避免管理层分拆委托理财数额规避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制度上可考虑设定累计投资比例的标准来制约董事会的投资行为,即在限定董事会进行单笔投资比例的同时,设定一个累计投资比例,当董事会对外投资总和超过了这一累计投资比例后,董事会对外单笔投资的权限将被大幅降低或取消,由股东大会进行对外投资决策。这一做法还可警示股东,及时检查董事会的投资行为,有利于及时挽回损失。 同时,为了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建议对于委托理财事项,大股东回避表决;或者,通过网上投票系统,仅让流通股股东参与表决。 2、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建议在董事会在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加强独立董事监督的作用,关于委托理财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由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同意方能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委托理财事项出具反对或保留意见的,董事会应将该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建议,可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规范,例如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列为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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