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失业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失业保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按规定支出的失业保险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