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但是,实际收到在购买时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辅助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当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差额,借记“筹资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照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按照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已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所取得物资应确认的成本,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银行存款等,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按照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七)如果应收票据为带息票据,应当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贴现、背书转让或票据到期时,按照带息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筹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2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要业务活动,应当向会员、购买单位或接受服务单位等收取的、但尚未实际收到的款项。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2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等。 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1.购入股票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2.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3.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照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实际收到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上述各项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31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初贷方余额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141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货而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货物时,按照应确认所购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退回或补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按照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其预付账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预付的款项。 1201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包括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和存在形式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外购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 2.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和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 3.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如下: 1.业务活动过程中领用存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外出售或捐赠存货,按照确定的出售存货成本,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存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存货盘亏或者毁损,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货实际库存价值。 1202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存货跌价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301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摊销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401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 1.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或者发生减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1)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当期净损益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或分担的份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 (1)期末,按照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股权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短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 “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402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如: (一)债券投资,下设明细科目:面值、溢价或折价、债券费用、应收利息等;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其他债权投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长期债权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照所转换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收到的现金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所转换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权投资划转为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短期债权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 “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债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债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价值。 142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长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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