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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 

  劳动保障局日前公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最低工资由过去的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通知》进一步指出,有一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其中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