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城市规划的法律架构已经相当齐全,为公共和私营机构进行各项发展提供指引,并解决因土地的使用和发展而引致的利益冲突。同时,这些法例也能够因应变化进行修正,以适应现时的情势。 一、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修正案是香港规划体系的核心。该条例于1939年首次颁布,直到至1974年、1991年、1996年才进行数项重要的修订。根据1996年的城市规划条例草案,该条例“旨在就规划和管制土地的使用和发展,以及就有关事宜,订定条文,以期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和改善环境”。城市规划条例包括规划机构、规划编制、规划管制、违例处置和规划上诉等部分。 二、相关的专项法例 1、《建筑物条例》和《建筑物(设计规例)》 《建筑物条例》授权屋宇地政署管制建筑物的新建和更改。《建筑物(设计规例)》附属于《建筑物条例》,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和体积、突出屋檐、建筑地盘的空间、通道、光线、空气流通、防火通道等,还包括住宅楼宇或临时建筑物的特别条文。 2、《郊野公园条例》和《海岸公园条例》 《郊野公园条例》规定设置和管理各个郊野公园,以保证郊野作为集水和康乐用途,并阻止市区发展向外蔓延。根据《海岸公园条例》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范围内,如未取得管理当局的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新发展。 3、《古物及古迹条例》 该条例授权当局可把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列为古迹,以便为这些建筑物提供法定保护。 4、《香港机场(管制障碍物)条例》 该条例规定在机场附近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一定高度,以免影响飞机的正常飞行,否则政府有权拆除。 5、填海、排水、道路工程方面的法规 《前滨及海床(填海)条例》规定地政署署长须公布拟在前滨和海床进行的填海工程。《土地排水条例》指定排水监管区,以及在这些区内进行排水工程及其它有关事宜。《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规定进行道路工程的权力、反对程序和道路的使用。《水务设施条例》规定集水区内的土地承租人须按照指定方法,在已批租土地内排水并进行处理。 6、环境方面的法规 包括《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废物处理条例》、《水污染管制条例》和《噪音管制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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