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启动了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审议程序,上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为鼓励向外国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取消了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

  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和2000年8月25日曾进行过两次修订。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今天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此次修正案草案在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适应国际条约的规定等三个方面,对现行专利法作了修改。 
 
  可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

  现行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

  田力普说,为了鼓励向外国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这样就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

  同时,考虑到一些专利申请可能涉及我国国家安全,需要进行保密审查,草案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提高专利授权标准

  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根据该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这既不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我国的应用。”田力普表示。

  为此,草案采用了“绝对新颖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草案规定:对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田力普介绍说,现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规定许诺销售权。

  考虑到外观设计是我国的优势领域,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草案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田力普表示,这样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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