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残奥会正向我们走来,“两个奥运,同样精彩”是中国政府的郑重承诺。如果说残奥运动员是残奥会的核心,高质量的志愿服务则是每一届残奥会成功的重要保证。一名优秀的残奥志愿者,不仅要有服务残疾人的爱心与激情,不仅要掌握残奥志愿服务的知识与技能,更要具有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新残疾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深刻理解残奥运动的意义及其独特魅力,才能更好地服务残奥会。
一、残疾观从医疗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
根据国际残疾人机构统计,全世界约有6.5亿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他们是各个国家中面临困难最多的特殊弱势群体。为了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几十年来,国际社会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促使人们对残疾的认识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从“以往的视残疾为病患、需要医疗和救济的纯‘医疗’模式,转变为一个要求体制性变革的‘社会’模式。按照这个新模式,残疾人是权利享有者,是促进其自身发展及国家经济增长的主导者。这个发展趋势标志着一个重要的突破,即采取以权利为本促进发展的方式,进一步消除阻碍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的障碍。”
1.医疗模式的残疾观
医疗模式的残疾观以世界卫生组织1980年的《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为代表。该模式认为“缺陷”指心理上、生理上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的任何异常或丧失。“残疾”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障碍”指一个人由于缺陷或残疾,而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致限制或阻碍该人发挥按其年龄、性别、社会与文化等因素应能发挥的正常作用。
医疗模式的主要观点有二:
其一,残疾问题是医学问题。残疾是一种缺陷,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相比的一种能力缺乏与功能限制。其潜台词是残疾人是一个病态的、低能的、难以独立的群体,他们不能以有意义的方式贡献社会。
其二,残疾问题是个人问题。由于残疾与障碍缘于个人的缺陷,因而个人应该对残疾与障碍负责。在这个意义上,医疗模式也被称为个人模式。其预设前提是社会属于非残疾人,其公共设施与服务均为满足非残疾人的需求而设计,因而它不会改变环境和设施以适应残疾人,相反,残疾人应该通过自身的努力适应社会的要求。
依据这一模式,社会处理残疾问题的方法是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视残疾人为病人,通过治疗与康复尽力帮助残疾者重建身体功能,使其达到正常社会或某个岗位的要求,用残疾人的话说是将他们置于永无止境的“准备陷阱”中。同时,社会本着人道的考虑,将残疾人作为福利与慈善的对象,通过救助与施舍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
医疗模式的残疾观受到了残疾人组织以及专业人员的批评,认为该定义过于偏重医学与个人,反映的仅仅是医疗和诊断的观点,忽视了社会环境的不足与缺陷,忽视了社会期望与个人能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难以很好地指导决策和行动,是残疾人遭受普遍排斥、难以融入社会的重要根源。
2.社会模式的残疾观
社会模式的残疾观以《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1993)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等国际文件为代表。《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指出:“残疾”与“障碍”是两个不应混淆的概念。“残疾”泛指世界各国人口中出现的各种功能上的限制。它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神疾病。这种缺陷、状况或疾病可能是长期性的、也可能是暂时性的。“障碍”是指机会的丧失或受到限制,指的是患某种残疾的人与环境的冲突,无法与其他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残疾并不必然导致障碍,只有当残疾与环境、与社会对待残疾的态度发生冲突时,残疾才构成障碍。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社会模式残疾观的集中体现。基于社会融合的价值观,它反对将残疾定义为隔离的少数人群的特征,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社会模式的主要观点有二:
其一,残疾问题是人权问题。任何对残疾人有意或无意的歧视,其本身就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其二,残疾问题是社会和发展问题。残疾人所遭遇的困难主要不是残疾导致的,而是社会造成的,是不健康的社会态度与政策共同造成了对残疾人的普遍的社会排斥与隔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实现,要求所有社会成员以行动者和受益者的身份充分、切实地参与。
依据这一模式,社会处理残疾问题的方法是权利和支持。社会将残疾人作为平等的权利主体和所在社会发展的参与者和获益者,注重残疾人融入社区与社会普遍面临的各种障碍,致力于通过消除环境障碍和改变社会态度等支持措施,保证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
二、以社会模式的残疾观认识残疾人
随着残疾观从医疗模式向社会模式的发展,人们对残疾人的认识日趋正向,态度更为积极。表现在:
1.从救助对象到权利主体。虽然从理论上说,所有人权都具有普遍性,理应毫无保留地将所有残疾人包括在内。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种种条件的制约,残疾人长期、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和边缘化状态,其尊严、价值、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与侵害。
医疗模式下,残疾人不仅是救助与施舍的对象,而且更多的时候,残疾意味着地位的低下甚至尊严的丧失。但是以社会模式的残疾观看,在一个人性的社会里,残疾导致的不应是权利的减少,而应是支持与关怀的增加。残疾人(包括极重度的残疾人)无一例外地都是与我们同样的权利主体,理应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任何国家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都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特别扶助措施,弥补他们功能和能力的不足,并消除其平等参与的障碍,保障其平等权利的实现,使更多的残疾人,从纯粹的受助者变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创造者,使残疾人事业从收养救济的福利型,走向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权利型。
2.从社会拒绝到社会接纳。“拒绝”与“接纳”指的是对待残疾人的社会态度。基于社会偏见的不健康社会态度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主要障碍。社会偏见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认知偏差,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刻板印象。这种认知偏差产生的原因,在于认知者群体与认知对象之间明显的差异性以及长期缺乏沟通。残疾人的显著差异性,为社会偏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而残疾人的长期被忽视、被隔离,使得人们无法获得关于这一群体的充分信息,对这一群体缺乏基本的认识与了解,由此造成了对残疾人的偏见。医疗模式的残疾观既是此类社会偏见的反映,又是对社会偏见的强化。
伴随着残疾观的发展,国际社会越来越坚定地认为:不健康的社会态度是残疾人取得平等权益的最大障碍,并将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接纳度,提高对残疾人权利、需要、潜能和贡献的认识,作为实现平等参与的先决条件。
3.从关注缺陷到关注潜能。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关注残疾人的缺陷,而对其潜能缺乏应有的认识。总是以消极的,而非积极的态度面对残疾人的能力。我们总是问:他/她缺少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不是问:他/她还拥有什么?能够做什么?就像面对半杯水,我们总是灰心丧气地说:哎,才半杯水,能派什么用场?而不是充满信心地说:哈哈,不错,还有半杯水!然后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为他们提供符合其能力和需求的支持与服务。这种态度,致使残疾人长期生活在一个否定其权利与能力的环境中,久而久之,残疾人也“从内心适应这样一种否定其自身能力的消极信息,并把这种消极信息视为真理加以接受。”在社会模式的影响下,人们开始不只关注其缺陷,也日益注重其潜能,逐渐认识到残疾人同样拥有学习与发展的能力,有贡献社会的能力。认识到社会期待与个人能力之间存在着互动的关系,社会的接纳与高期望,将会成为残疾人奋力前行的巨大动力,并与增强其自尊、自信有着直接的联系。
4.从社会隔离到社会融合。反歧视求平等、反隔离求融合,是国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潮流。与之相应,残疾人社会融合的共识正在形成,主要有:
第一,残疾人不仅享有与非残疾人同等的权利,而且应在融合的而非隔离的环境中实现其权利。社会融合是残疾人的法定权利,是国家、政府、社会及其家庭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残疾人的社会融合,有一个从初步融合向完全融合发展的过程,随着经济、政治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融合范围将不断扩大,融合程度会不断加深。
第三,融合的环境是最少限制的环境,但最少限制的环境需要最大限度的支持。支持系统的建立与完善,是残疾人社会融合成功与否以及水平高低的关键所在。部分残疾人至今的隔离状态关键不在其障碍,而是源于社会和家庭为其提供的支持不足。
第四,融合应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的互动,而不只是残疾人向主流社会的单向运动。
第五,残疾人社会融合,造福的将不仅仅是残疾人及其家庭,它将惠及所有社会成员。因为一个能够亲切接纳残疾人的社区是温暖的,一个能够平等对待残疾人的社会是祥和的,而这样的温暖与祥和,正是我们所向往和追求的。
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